王某被车撞伤后,通过医疗保险报销了部分费用。法院判决,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交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,报销的医疗费用不予扣除。保险公司拒绝并提出上诉,要了解医疗保险和强制保险同时报销的更多信息,请参见以下介绍。 在生活中,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时,受害人往往会拿着医疗证件获得医疗保险赔偿,然后起诉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。侵权人能否以医保已经赔偿为由,要求扣除已报销的医疗费?投保人可以就这样吃“双份保”吗?被告范某驾驶借来的轿车,与原告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,致王某受伤。王某将范某与该车交强险投保单位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。 该案经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,认定范某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王某等12.244元的医疗费用。其中,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用8090.8元。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,被上诉人已经在县医保办报销了4295.1元医药费用,请求将这部分费用扣除。二审中,市中级人民法院除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外,另查明,商河县医保办已将王某不应报销的这部分医疗费全部收回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法官表示,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,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,因此,不属于医保机构赔偿的医疗费,医保机构错误作出赔偿的,不能成为侵权人抗辩扣减医疗费损失的依据。受害人“不当报销”,不是侵权人抗辩扣减医疗费或免除赔偿的依据,其侵权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。 在本案中,王某的医疗费用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,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,也不属于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的情形。因此,医保机构向王某报销医疗费用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。诉讼中,法院发现医疗保险机构的错误报销行为,医疗保险机构及时地收回了已报销的医疗费用,保障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,也避免了受害人获得额外的利益。 |